2014年3月28日,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〉的决定》,决定从3月28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。我市同步贯彻实施。 1. 单独两孩政策具体适合于哪些人群? 就本市而言,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双方均为宜兴户籍,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;一方为宜兴户籍,另一方为外县(市)或外省户籍,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。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《条例》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独生子女: (一)本人没有同父同母、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; (二)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同母、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,且没有存活的子女; (三)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抚养成人,且没有同父同母、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; (四)依法收养子女,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《条例》规定生育情形,本人申请生育时为送养人或收养人家庭唯一子女。 由于我省早在1985年就规定女方为农村户籍、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,我市也同时执行了这一规定,因此,此次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,主要涉及城镇户籍的育龄夫妻。 2.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怎样申请再生育? 双方户籍均在我省的夫妻,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,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(街道)提出生育申请,经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生育。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,也可以向男方户籍地乡镇(街道)提出申请,男方户籍地乡镇(街道)受理后应函告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(街道)。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因受理发生争议的,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受理。 一方户籍在外县(市)或外省,一方户籍在我市的夫妻,可以向我市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(街道)提出再生育申请。申请时需提供规定的材料。受委托的村(社区)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。 镇(街道)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,将审核材料上报我市人口计生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,对符合条件的夫妻出具《批准再生育决定书》,发放《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》;对不符合条件的夫妻出具《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》。 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将贯彻落实《宜兴市人口计生委关于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》(宜兴人口计生〔2013〕14号)精神和上级有关规定,提供审批工作效率,方便群众办事。 3. 符合条件的夫妇申请再生育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? 需携带身份证、居民户口簿、结婚证、已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、一方是独子的证明等有关材料,以及夫妻近期合影照片两张(2寸)。 4.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,在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领取和相关的奖励优惠待遇方面有何变化? 申请办理再生育审批时,交还持有的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;未交还的,证件自然失效,予以注销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停止享受,此前已享受的,不再退还。 5.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后,对违法生育行为如何处理? 对违法生育的,依法依纪予以处理。 (一) 不符合原《条例》规定,在2014年3月28日前已生意的“单独”夫妻,按照原《条例》规定处理。 (二) 2014年3月28日后生育的“单独”夫妻,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,可在2014年9月30日前补办;10月1日以后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,按照《条例》第45条规定处理。 6.符合单独两孩政策,计划怀孕的夫妻在优生优育方面要做哪些准备?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至关重要。计划怀孕的夫妻要对身体状况进行科学的医学评估,保证孕妇和孩子的健康。全市各地人口计生部门将提供再生育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。我市正在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,计划怀孕的夫妻在准备怀孕前的4—6个月内都可以在当地接受服务。 |